當我們看到市場上兩家事業同時做出相同的行動,是否可以直接認定這之間必定有聯合行為存在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即曾提到:「事業間有意識地採取外觀相同之行為,可能有兩種情形,其一為公平交易法上之『聯合行為(有合意)』;另一情形,倘事業間並無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而僅係單純為自身利益以因應對手策略所不得不為者,稱為『有意識之平行行為』或『價格跟隨行為』。」所謂的跟隨行為,指的是事業彼此間並無主觀意思聯絡,而源於客觀之市場結構,於市場上因一事業採取行動後,其他事業隨之跟進,造成外觀上同一形式的行為。
實務上普遍認為,跟隨行為多存於寡占市場間,因為在高度透明化的寡占市場中,廠商對於競爭者之行為,通常於極短時間內即可得知,當產品同質性越高,市場上將以價格為主要競爭方式,此時廠商對於產品價格之決策,往往須視對手所實施之競爭策略而定,並採取相同之行動策略,造成行為外觀之一致性結果。也由於這種一致性結果的產生,在事業之間欠缺意思聯絡與合致,因此跟隨行為並不屬於公平法中所稱的「合意」,這也意謂著,跟隨行為並不構成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