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陽弘
舉例來說,在綠色思潮下,強調資源「重複利用、循環再生」的循環經濟,即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但我國過去曾有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處理業者的回收再生作業,被認定構成聯合行為而遭受上億元的罰款。
業者主張,他們考量廢棄物回收量超過處理量,業者無回收意願或降低收購價時,非法處理廠恐有機可趁,於是這些業者共同商議建立配撥機制,成立作業中心,由各處理廠填報庫存量、回收入廠量及處理量,由作業中心彙總後傳送給各處理廠,作為統籌調撥作業之依據。看似立意良善,但因為各業者的協議內容涉及共同約定回收之收購價格、分配處理之比例及數量,被法院認定構成違法的聯合行為。
除聯合行為外,「獨家交易條款」也可能使綠色經濟涉及違法。例如某廢錐管玻璃、廢面板玻璃的處理業者,在合約中要求交易相對人於契約期限內不得委託其他廠商進行再利用處理,也不得申請廠內再利用及自行處理。這樣的約款,即是要求交易相對人只能與自己交易的「獨家交易條款」。公平會調查後認定該條款的實施,會減損市場之自由競爭,因此構成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故予以處分。
由於對競爭法的不了解,業者容易做出限制競爭行為卻不自知,而面臨反托拉斯的訴訟或處罰。尤其現今產業局勢展開變革之際,在永續經營與綠色經濟的概念下,企業的經濟活動跨出過去熟悉的經驗範圍,更容易誤踩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