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首頁 » 人文 » 淺談「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文/陳宗豪律師/伯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

婚姻象徵著夫妻對於彼此間的承諾,但若感情走到盡頭,也僅能面對結束婚姻的現實。依筆者實務觀察,有些夫妻在離婚過程中,或因對於民法有關婚後財產分配制度不甚熟悉,以致無法完整保障自己應得之權利。

大明與小美原本是一對令人羨慕的夫妻,但結婚後因個性不和,屢屢發生爭執。在某次爭吵中,大明離家出走至南部未返家,經小美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獲准,並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茲以上開案例,簡述我國民法對於離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相關規定及實務判決見解。

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一般而言,大部分夫妻於結婚時不會特別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因此多半屬於「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限於婚後財產,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以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若擁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可以計算差額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權利,則該請求權消滅;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五年,例如婚姻關係消滅超過五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會跟著消滅。此外,同性伴侶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